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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是“实情”吗?

《曹刿论战》一文中有“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一语,课本注:“情,实情。”照此说来,这句话就该译成“大大小小的案件,虽然不能一一明察,弄清楚案子的实情,但一定要按实情办理。”这样翻译岂不是前后矛盾了吗?既然不能弄清楚案子的“实情”,又怎能按“实情”去办理呢?显然文意不通。

“情”是“实情”吗?

我以为课本中对“情”的注解不恰当,不应释为“实情”,而应该译作“诚心”、“尽心”、忠诚”。“必以情”就是“一定尽诚心办理”。

“情”有两个基本意义:①感情;②情况,实情。《中华大典》根据“情”的“感情”这一基本意义,引申列有“忠诚”这个义项,“情貌之尽也”。《论语·子路》也有“上好信,则民莫不敢用情”,朱熹注:“情,诚实也。”即“忠诚”、“诚心”的意思。人民教育出版社会出版的《古代散文选》即将“必以情”的“情”释为“诚,诚心”;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历代文选》也将“必以情’译作“一定要尽自己的心意,即力求正确处理。”《春秋左传集解》则将“必以情”注为“必尽已情。”

就《曹刿论战》一文来看,鲁庄公说他“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能情”,并非来炫耀自己的能力,将各种案件的实情调查得清清楚楚,而是说自己对诉讼案子虽然不能一一明察,但却有将案件尽量处理得合情合理的诚心,表明他主观上愿意尽诚心去办理各种大小案件,正因为如此,在曹刿看来,那就是尽职尽力了,一定会得到百姓的拥护,用“忠之属也”加以肯定,且才“可以一战”齐师。

因此,“必以情”的“情”应释为“诚,尽诚心”。全句可译为:大大小小的诉讼案件,虽然不能一一详细了解清楚,但一定尽诚心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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