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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新议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术思想的一条重要的人际交往原则,其含义大致是:对于自己不喜欢的东西,不要要求别人接受;对于自己不想干的事情,也不要要求别人去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孔子仁爱思想的一个具体体现,孔子对此也有过专门的论述。他说:“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这个观点虽历数千年而不衰,直到现在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作为一种人际交往原则被我们所采信接纳并广泛应用于自己的交往活动和实践之中。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新议

从人际交往的角度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价值在于,它通过对自己所认为的不合理的欲望和要求加以约束的形式,使别人乐于接受自己,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避免冲突。具体地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当自己要对他人做什么事时,先想想自己是否愿意遇到这事,如果自己不愿意,就不能对他人做这件事。我们不愿意被偷、被抢、被杀,所以,我也不能对他人做这种事,衡量的标准当然是自己、是自己的“不欲”。孔子提倡人们通过换位思考的形式,了解别人的欲望和需要,从而不会因为自己的私欲而损害侵犯他人的利益。尊重他人,理解他人,最终的目的是达到社会的和谐,人与人能够和睦相处。任何个体都是社会中的人,尊重他人,理解他人,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其实也就是在保护自己,最大的受益者也是自己。

诚然,我们在人际交往中要多换位思考,多考虑、理解别人的感受,但也正是换位思考这个角度上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种观念本身有一定的缺陷。对此可以做以下的理解。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本身隐含着一个价值的设定就是:自己不喜欢的,别人也一定不喜欢,所以我们不要求别人接受自己不喜欢的东西。但这个价值前提很明显是靠不住的。我们根据经验就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己所不欲”的东西,就是说自己不喜欢的,别人未必就“不欲”,就一定不喜欢。这样一来,“己所不欲”命题实际上包含了以下三种可能,其一是:自己不喜欢,别人也不喜欢;其二,自己不喜欢,但别人喜欢;其三,自己不喜欢,但别人无所谓。如果我们在人际交往中遇上的是后二种情况,那么,再继续教条地固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显然是不合适的,有可能会人为地造成人际间的冲突。

事实上,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这种需要是植根于人类本性的,既有共性的一面,如马斯洛提出的人的七个层次的基本需要,孔子提出的“食色,性也”,也有个性的一面,具体到马斯洛所言的每个层次中情况更是如此,存在很明显的个体差异。每个人的价值观念不同,居住地域、生活经历不同,个性倾向性如兴趣、爱好、动机、理想、抱负、信念、世界观不同,于是对满足自己需要的事物也必然会千差万别,呈现出很大的个性差异。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也不会存在需要完全相同的两个人。“萝卜白菜,各有所爱”,“逐臭之夫”,说得就是这种情况。

所以说,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如果只注重共性的一面而忽视个性的一面,断言“己所不欲”的东西别人一定“不欲”,这在逻辑上很明显是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事实上,从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找到很多“己所不欲”而别人“欲之”甚至是“欲之”甚切这方面的事例来。

从心理学上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可以理解为心理防御机制中的归属投射心理,即“个人意识到自己有某种不称心的特性或情感,而且把这些特性或情感强加于他人身上,认为他人也具有同样的特性或情感。”这种防御机制常见于正常人,它本身不是病理的,相反对维护正常心理健康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这种防御机制本身就似有自欺欺人的性质,它是借助于歪曲知觉、记忆、动作、动机、思维而防御自我免于焦虑。”因此,如果运用不当或走向极端,就可能形成神经症或精神病症状。

所以,对于传统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们不要不予分析、不加甄别地全盘接受。只有批判地进行扬弃,吸取其中合理的成分并有选择地应用于我们自身的交往和实践活动之中,这才是我们应该做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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