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辨伤有术 《涑水纪闻》
李南公知长沙县,有斗者①甲强乙弱,各有青赤②。南公召使前,以指捏之,乙真 甲伪也。诘之果服。盖方有榉柳③,以叶涂肤则青赤如殴伤者。剥其皮横置肤上,以火熨 之,则如棒伤者,水洗不落。南公曰:“殴伤者,血聚而硬,伪者不然,故知之。”
【注释】
① 斗者--打架斗殴的人。
② 青赤--打伤后皮肤呈现出青一块红一块的颜色。
③ 榉柳--树名,落叶乔木,质地坚硬,可以做箱几之用。榉音举 ( jǔ ) 。
【译文】
李南公任职长沙县的时候,有斗殴的,甲身体强而乙力气弱,双方身上都有青赤伤痕。 南公叫他们走到面前,用手指捏伤处,得知乙是真伤而甲是假造的。经过审讯果然如此。原 来当地有一种榉柳树,用树叶涂抹在皮肤上,就呈现青赤色象是殴打的伤痕。剥下树皮贴在 皮肤上,用火烤后,就和用棒子打的一样,用水也洗不掉。李南公说:“斗殴致伤,血聚在 一块,里面是硬的,如果假造伤痕,皮下是软的,因此可以鉴别真伪。”
二十:验尸 《梦溪笔谈》
太常博士①李处厚知庐州②慎县,尝有殴人死者,处厚往验伤,以糟、灰、汤 ③之类薄之④,都无伤迹。有一老父救见曰:“邑之老书吏⑤也,知验伤不见其迹, 此易辨也,以新赤油伞日中覆之,以水沃⑥其尸,其迹必见。”处厚如其言,伤迹宛然 ⑦。自此江淮⑧之间,官司⑨往往用其法。
【注释】
① --太常博士--官名,始于战国。以后各代都设有五经、诸子、律学、算学和方 伎等博士,教授贵族子弟。因为西汉时隶属于太常寺,所以通称太常博士。
② 庐州--今安徽合肥一带地区。
③ 糟、灰、汤--酒糟、肉块、草灰、米汤,相传用这类东西,可以查验尸体的 伤痕。参见宋代宋慈著《洗冤集录》。
④ 薄之--涂抹在上面。
⑤ 书吏--旧衙门里办理文书的小吏,俗称师爷。
⑥ 沃--用水浇泼。
⑦ 宛然--清楚,明显。
⑧ 江淮--长江淮水。
⑨ 官司--主管诉讼的官员。
【译文】
太常博士李处厚在庐州慎县任县令的时候,有个人因斗殴致死,他前去验尸,用酒糟、 肉块、草灰和米汤等一类东西敷在尸体上面,还是查不到伤痕。有个老汉求见说:“我是本 县的老书吏,听说验伤没有查出;其实很容易辨认,用新红油伞在太阳光下覆照尸体,然后 用水浇泼,伤痕就可以现出来。”李处厚按照他讲的办法,果然伤痕清楚可见。以后江淮一 带地方,处理这类案件常常使用这种方法。
二十一:罚款制斗 《梦溪笔谈》
鞫真卿守润州,民有斗殴者,本罪之外,别令先殴者出钱以与后应者。小人①靳② 财,兼不愤③输钱于敌人,终日纷钱相视,无敢先下手者。
【注释】
① 小人--指老百姓。封建时代把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泛称为君子和小人。在统 治阶级内部,有时也因观点、品质的不同,互指为君子或小人。
② 靳--音禁 ( jìn ) ,吝惜。
③ 不愤--不甘心,不服气。
【译文】
鞫真卿任职润州时,老百姓有打架斗殴的,除判处本罪以外,还罚先动手的一方出钱给 后还手的一方。老百姓吝惜钱财,同时也不甘心拿钱给对方,所以整天相对争吵,但是没有 人敢先动手打人。
二十二:叫子申诉 《梦溪笔谈》
世人以竹木牙骨之类为叫子①,置人喉中吹之,能作人言,谓之“嗓叫子”。尝有病 ②者,为人所苦③,含冤无以自言。听讼者④试取叫子令嗓之,作声如傀儡子⑤ ,粗能辨其一二,其冤获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