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以情”
“必以情”中学语文教材和各种古代散文选的注释基本相同,意思是“必根据实情处理”,或“一定尽可能按实情去判断”。解释“情”为“实情”、“这里指真实情况”、“情况,实情”。这是最流行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否正确呢?认为“情”,“实情”是受《国语》影响的结果。《国语》中有“公曰:‘余听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断之。’对曰‘是则可矣。知夫苟中心图民,必将至也。’”一般人都认为“必以情断之”就是“一定按照实际情况处理他们”。其实这个“情”并不是“实际情况”的意思。因为鲁庄公明确地说了他处理案件不能详细考察,不能详细考察,怎能按实际情况断案呢?显然,庄公在此用“情”不是强调“实际情况”,而是强调自己的“情”。庄公的“情”是什么呢?曹刿的答话明确地指出了“情”的内容,“情”就是“苟中心图民”,“苟,诚也。”“苟中心图民”是指诚心诚意地想着人民。因此,“必以情断之”是说一定用诚心诚意处理案件,“情”是“诚心诚意”的意思。与此相似,“必以情”的“情”解释成“真实情况”当然也不合适。在《曹刿论战》中,“必以情”前面有“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已经讲过“不能察”了,接着就说“按真实情况处理”,不是自相矛盾吗?“必以情”后面的曹刿的答话“忠之属也,可以一战。”“忠之属也,可以一战”是说那是“忠”一类的,可以凭它打一仗。曹刿的答话说明了“情”是“忠”一类的,“忠”无论如何不是“实际情况”的意思,杜预注是“上思利民,忠也。”杨伯峻注为:“敬也,肃也,未有尽心也而不敬者。”看来“情”就是“思利民”,“尽心”一类的意思了。
“必以情”的“情”同“必以情断之”的“情”是否完全一样的意思呢?“必以情”是不是在后面“省略‘断之’一类字眼”?我们应该作深入地研究。从《左传》中“必以”连用的情况来看,有下列几种情形:一是“必以”+名词(代词)+谓语动词,即“必以”加名词(代词)构成介宾短语作谓语动词的状语。如“必以萧同叔子为质”、“必以恶终”、“将必以是大有败也”、“必以仲几为戮”,“必以而子与大夫之子为质”等。二是“必以”(+省略宾语)+谓语动词。如“君以此始,亦必以终”、“变必以终”的“以”字后面承前省略了“此”。“必以闻”(昭公十六年),“以”字后承前省略了宾语,宾语指买宝之事。三是谓语动词+“必以”+名词。“必以”加名词构成介宾短语作谓语动词的补语。如“若火入而伏必以壬午”,“入郢必以庚辰”等。在《左传》中不存在“必以”+名词(+省略谓语动词)的情形。从《曹刿论战》中句子的前后对文来看,“必以情”同“必以分人”“必以信”的结构是相同的。“必以分人”不可能是后面省略谓语,“分人”就是谓语。这个句子应该属于“必以”句型二。“以”字后承前省略了“衣食所安”,“必以分人”是说一定把衣食一类的东西分给人们。“必以信”同“必以分人”一样,在“以”字后承前省略了宾语,“必以信”的“以”后省略了“牺牲玉帛”,“信”在此是动词,“表示诚实,忠诚”的意思。“必以信”是说一定用那些祭品来表示自己的诚实。排比而下的“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的“必以情”也应该属于“必以”句型二,“以”字后承前省略了“小大之狱”,“情”应该是动词,作谓语。而“必以情断之”的“情”是名词,作介词“以”的宾语,因此,不能用“必以情断之”来理解“必以情”。
杨伯峻在《春秋左传注》中对“必以情”注为:“……情谓实际情况,……或曰,情,忠诚也,……义较长。”在《春秋左传词典》中,杨先生已抛弃前说,专主后说,明确地指出“必以情”的“情”是“忠诚”。最后出版的《中国文学史参考资料简编》(上册)注:“情:诚。”显然,新说比旧说有进步,但我认为还不够确切。认为“情:诚”同“必以信”的“信”意义就完全相同。《说文》“信:诚也。从人言。”“必以信”的“信”同“弗敢加也”的“加”相对,“加”是虚夸的意思。“信”当用的是本义,“诚,诚实,忠诚”的意思。而“情”的本义并不是“诚”,《说文》:“情:人之阴气有欲者。”段注:“董仲舒曰:‘情者,人之欲也。人之欲之谓情,情非制度不节。’《礼记》曰:‘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不学而能。’”可见,“情”的本义是指“人情,人的自然感情”。虽然“必以情”的“情”并不是使用的本义,但与本义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此“情”实略同于《左传》中的“尽情”“竭情”的意思,即“尽心尽力”。所以我认为还是杜预的注最准确——“尽己情”。因此,“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可译为“大大小小的案件,我虽然不能一一考察,但一定对它们尽心尽力。”
二、“公将鼓之”
对“公将鼓之”中的“之”字的解释,有很大的分歧。目前最流行的观点是“公将鼓之”的“之”作助词,无实在意义,这种观点以杨柏峻为代表。综合其说,理由有两点:一是“鼓”为不及物动词,又不是意动或使动用法。二是“之”字“无所代”、“不能为代词”。我们先看第一个理由,查《左传》,我们发现“鼓”除用作名词外,多用作不及物动词,如“齐人三鼓”,“鼓于军中”,“齐侯亲鼓”,“右援枹而鼓”等,但出有不少用作及物动词带宾语的例子,如“皆踞转而鼓琴”、“复踞转而鼓琴”等,这“鼓”是弹奏的意思,似与“公将鼓之”的“鼓”意义不同。但僖公二十二年有“寡人虽亡国之余,不鼓不成列”,这个“鼓”同“公将鼓之”的“鼓”意思是相同的,这个“鼓”就是及物动词,“不成列”是“鼓”的宾语。可见,“鼓”字既是不及物动词,又是及物动词。“公将鼓之”是不是及物动词,那要看“之”是不是代词。杨伯峻在讲到“之”字“形似宾语而实非宾语”时,还举了另外一个例子——“不介马而驰之”,我们先看这个“之”是不是“无所代”?《左传·成公二年》:“晋解张御郤克,郑丘缓为右。齐侯曰:‘余姑翦灭此而朝食。’不介马而驰之。郤克伤于矢,流血及屦。”从上下文来看,这个“之”应该是“有所代”的,代指郤克率领的晋军,是代词。《左传》中,“驰之”共用四次,如“栾枝使舆曳柴而伪遁,楚师驰之”,“将及楚师而后从之乘,皆踞转而鼓琴,近不告,而驰之”。这两个“之”都是代词。前者指代晋军,后者代指楚军。《曹刿论战》中“齐师败迹,公将驰之”的“之”也明显地是代词,代指齐师。因此,与“公将驰之”对文的“公将鼓之”的“之”也应该是代词,应该是有所代的。
那么,“公将鼓之”的“之”代什么呢?比较流行的看法是“指鲁军”“指代的是庄公手下的兵”。我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查《左传》,“鼓之”共用四次,如紧承宋襄公的“不鼓不成列”,子鱼说:“勍敌之人,隘而不列,天赞我也,阻而鼓之,不亦可乎?”这个“之”明显指“隘而不列”的“勍敌之人”,不是指自己的士兵,并且“阻”同“鼓”连用,都是支配“之”的,不可能是阻止并且鼓动自己的士兵。其他如“莒子亲鼓之,从而伐之”,“越子似三军潜涉,当吴宫军而鼓之,吴师大乱”。这两个“之”都是指对方的军队,因此很难说只有“公将鼓之”的“之”指自己的军队。从上下文来看,“公将鼓之”的“之”也不是指鲁军。上文说“齐师伐我,公将战。……战于长勺”,因此“公将鼓之”的“之”应该是针对齐师来说,而上文并未说到鲁军的情况。从下文“公将驰之”的“之”是指代齐军,与它对文的“公将鼓之”的“之”也应该指齐军。学者们之所以认为“之”的指鲁军,主要受“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的影响,认为“鼓”是鼓动的意思,其实这是个误解,“鼓”是击鼓进攻的意思,试想想,如果击鼓仅仅为了鼓动士气,怎么会越鼓动士气就越衰竭呢?所谓“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是指第一次击鼓进攻,士气振作;(没有胜利),第二次再击鼓进攻,士气就减弱了;(再不胜),第三次再击鼓进攻,士气就一点都没有了。前文所说的“齐人三鼓”看来并不是三次简单地击鼓鼓动士气,而是三次猛烈的进攻,曹刿采用的是防守反击战术,等敌人屡攻不胜,失去信心时给它来个猛烈反击,一举打败了敌人。所以说“公将鼓之”的“鼓”是及物动词,击鼓进攻的意思,“之”是代词,代指齐军。